虚拟财产,保护不能“虚”
【虚拟财产,保护不能“虚”】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。根据账号使用的相关事实和依据,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收回被告微信号的主张。据悉,微信号由被告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,仅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。离职后,微信号中的客户资源也已移交给店铺。这种情况下,谭某留下个人微信号,怎么看都合情合理。事实上,不只是微信账号,自媒体账号所属纠纷、虚拟财产能否写入遗嘱、手机号码能否继承……不断涌现的新案例也显示出虚拟财产保护亟须走上法治轨道。尽管民法典明确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,但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,这对司法人员的办案智慧与能力提出考验。同时,回答这些新问题,光靠立法先行显然不够。用户对虚拟财产保护与处置的新需求愈发强烈,平台如何应对?公众的证据留存意识显然不足,宣传普法能否及时跟上?这些问题也需好好作答。 (广州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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